国外政府信息公开法律简介
发布日期:2007-05-29 00:00 浏览量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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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外政府信息公开法律简介
美国的《信息自由法案》是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中最具代表性和示范意义的法律。这一法律对美国联邦政府各机构公开政府信息和出了规定,系《美国法典》第五编“政府组织与雇员”第552条的通称。该法于1967年6月5日由美国总统批准,同年7月6日施行,是美国当代行政法中有关公民了解权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。其中,在1974年、1976年、1986年和1996年又曾做过重大完善的法律之一。
《信息自由法案》的主要原则
(1)政府信息公开是原则,不公开是例外;
(2)政府信息面前人人平等;
(3)政府拒绝提供信息要负举证责任。
(4)法院真有重新审理的权力。
《信息自由法案》的主要内容
(1)政府信息的获取权;
(2)政府信息的公开方式;
(3)政府信息的豁免公开;
(4)政府信息的可分割性;
(5)《信息自由法案》的诉讼与反诉讼。